“你记住添视只是个平台,isp,网络服务提供商,”庄明亮纠正,“你看见人家网页上的申明了吗?”
言谨当然看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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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之把自己摘得一干二净。
庄明亮又跟她谈判例,说:“09年开始专项整治行动,倒是抓过拍枪版的。但那大都是个人行为,就为了在网站当个大v,听网友夸几句大哥威武,最后一查非法所得,就十几块。”
言谨却觉得这件事不一样,把通知侵权之前固定的证据找出来,播了个开头,说:“但是这次盗播的画面和声音都是高清啊。”
庄明亮说:“现在枪版没人看了,要盗播就得是高清,但追究起来反而更加困难。”
“为什么?”言谨不懂。
庄明亮还是很懂的,解释给她听:“现在国内电影大多还是13k,加密协议已经给破解了,放映机上插个采集卡就能拷贝出来了。所以才能公映三天之内出高清盗版,全国这么多家电影院,13k的片子又没有数字水印,你要查是哪家泄露的,比查枪版都难。”
蔡天寻在视频那边附和,说:“这还就真是个技术问题。像我们这次刚做完的合拍片,用的2k数字放映,密钥成熟,没法直接拷贝,架dv翻录也不行,水印一看就知道是哪个地方哪个影厅流出来的。”
“所以就只能等技术彻底迭代?这种事就没办法处理了吗?”言谨还是觉得奇怪,说,“添视又不是那种几个人的小网站,从ceo到o、cfo,几个高管全部名校毕业,还有留学和海外工作经历。公司有正儿八经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,跟主流电视台达成战略合作,获奖信息列那么老长,啥啥十大创新品牌、中国宽频网站10,他们就不担心合规风险吗?”
庄明亮笑,说:“有什么好担心的?你查过他家司法涉诉信息没?”
言谨点头,自然是查过的。
庄明亮说:“那你应该知道,人家是朝阳区法院的常客了。从2008年开始几十宗著作权权属、侵权纠纷,几乎全都是影视公司告他。甚至还有大型国企,最后也只是调解撤诉。没撤诉的那些,官司至少打上一年,最后的判决也就是删除视频,赔偿经济损失两三万块钱,合理费用几百,加上诉讼费两三千,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痛不痒。”
蔡天寻跟着笑了声,说:“我看见他家的投融资公告,前几个月刚拿了一笔投资,1700万美金,够打一万个这样的官司。”
庄明亮也说:“这几年宽频网站都在走赴美ipo这条路,他们肯定也是奔着这个去的,不管怎么说,数据最重要。只要不断有最新的片源,维持用户数量和日访问量的增长,他就能挣钱。你跟他谈侵权,他就跟你说避风港原则避风港”原则,即通知·移除原则,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,当isp(网络服务提供商)只提供空间服务,并不制作网页内容,如果isp被告知侵权,则有删除的义务,否则就被视为侵权。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,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,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。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、网络存储、在线图书馆等方面。,到时候洗干净屁股照样赴美上市。”
言谨说:“可是避风港原则也不是说用就能用的,网站得有合规审查,要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,而且有效告知之后就删除了相关内容。之前也有过这样的判例,如果网站明知用户可能上传侵权内容,还是提供存储服务,也没有尽到合规审查义务,即便删除视频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……”
庄明亮打断:“你再说什么红旗原则“红旗”原则是“避风港”原则的例外适用,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,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,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,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,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,不进行删除、屏蔽、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,尽管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,也应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。也没用,总归是民事案件。那就还是老规矩,官司拖上一年,赔个两三万,下次还敢。”
周其野在写字台对面坐着,听他们争论,一直没开口,直到这时候才问:“那从刑事的角度呢?”
庄明亮怔了怔,反问:“你说去报案,侵犯著作权罪?但是够到刑事案件是有个标准的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,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。这种网络公司大家都知道的,你说他有非法所得,他拿出来一本红账,说他一直就是亏损经营。”
言谨接口道:“也不是他说自己没非法所得,就没非法所得的吧。”
“证据呢?”庄明亮摊手跟她要,“至少拿出点初步证据来,否则能立案?刑事案件是要抓人吃官司的,不是开玩笑。”
言谨一时语塞。
却是周其野,垂眸想了想,说:“我们先找网站上可能存在侵权的内容,联系版权方,看他们有没有想法一起采取司法手段维权……”
言谨立刻会意,这是要通过增加侵权作品的数量,提高涉案金额和情节严重的程度!
庄明亮却反驳,说:“这是要花大量时间下去的,那个马导有这付费能力?律师的时间就是成本,我们刚把合拍片项目做出点成绩来,接着还有别的类似的项目要开始,你抽谁去做这件事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