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大明经人身检查,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,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。
三、案件定性及理由
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,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,依据《华国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
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之规定。
于大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大明案件。
主要理由如下:
(一)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行凶”。
本案中,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,继而持刀连续击打,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,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“行凶”。
(二)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。纵观本案,在同车人员与于大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。
刘海龙醉酒滋事,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,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,对于大明连续数次击打,不法侵害不断升级。
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,又上前抢刀。
刘海龙被致伤后,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。于大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。
(三)于大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。
本案中,于大明夺刀后,7秒内捅刺、砍中刘海龙的5刀,与追赶时甩击、砍击的两刀(未击中),尽管时间上有间隔、空间上有距离,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。
另外,于大明停止追击,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,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。
四、其他相关问题
(一)关于网传刘海龙是“天安社”成员的核查情况。
经侦查确认,刘海龙与“天安社”没有关系;未现“天安社”在昆山市有过活动。
(二)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。
刘海龙曾因殴打他人、故意损毁财物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,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公安机关目前未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。
(三)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。
经调查确认,案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滨江九州租赁公司,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。
从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,付12。7万元,贷款32。7万元。
案后,经现场勘查,车内未现其他违禁品。
(四)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。
此情况属实。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,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,滨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oo元。滨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。
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。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滨江市警局工作的关心支持!
滨江市警局
2o15年7月21日
6杰在看到警局出去的公告,是高兴不已,激动大喊道:
“太好了局里公告了,于大明是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