姜晓云诉田凌飞离婚一案在锦南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如期开庭审理。
开庭前,书记员赵丹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,原告姜晓云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田凌飞及法定代理人田凌志到庭参加诉讼。赵丹宣布法庭纪律。
龚庭长“现在开庭,姜晓云诉田凌飞离婚一案由锦南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依法公开审理,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、申请回避、收集提供证据、进行辩论、申请调解等诉讼权利。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龚丽、人民陪审员张海清、王峰,书记员赵丹,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以上人员申请回避?”
“原告是否申请回避?”
姜晓云“不申请。”
“被告代理人?”
田凌志“不申请。”
审判长“下面进行法庭调查,请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。先请原告姜晓云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。”
姜晓云“。。。。。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;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子田文博由原告抚养。。。。。。综上所述,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维持婚姻只会徒增双方当事人的痛苦,特诉至法院,请依法判决。”
审判长“请被告答辩。”
田凌志“。。。。。。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。原被告婚前在广州打工认识,系自由恋爱论嫁谈婚,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。婚后感情也较好,育有一子,今年六岁,双方均无背叛婚姻行为。原告所患精神病是婚后为了改善家庭经济,遭受意外不幸所致,并非婚前所患,更非故意隐瞒,并且通过积极治疗,目前已有所好转。原告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提出离婚,有违夫妻相互忠实、相互帮助义务,有违社会道德、公序良俗,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。。。。。”
审判长“下面进行质证,请原告向法院出示并提交证据。”
原告当庭提交了结婚证、田凌飞诊断证明、病历等证据。书记员当庭向被告代理人出示。
审判长“被告方对以上证据是否认可,有无异议?”
田凌志“认可,无异议。”
审判长“请被告方向法庭出示并提交证据。”
田凌志“被告方无证据提交。”
审判长“下面进行法庭辩论,原告是否有新的意见?”
原告“没有。”
审判长“被告代理人?”
被告代理人“没有。”
审判长“原告是否申请调解?”
原告“不申请。”
审判长“被告代理人?”
被告代理人“不申请。”
审判长“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调解,调解无效。下面休庭,合议庭进行合议。”
合议完毕,审判长“现在宣判……现已查明……本院认为愿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……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姜晓云与被告田凌飞离婚。。。。。。”